一、考生攜帶書籍資料、通訊工具、存儲設備等物品進入考場屬考試違紀,扣除所得分數的30%,并記入考場情況記錄表。
二、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屬考試舞弊,取消考試成績。由監考當場宣布,并記入考場情況記錄表。
(1)交頭接耳、互打暗號、手勢;
(2)夾帶;
(3)抄襲;
(4)使用通訊工具、存儲設備;
(5)進行與考試無關操作;
(6)故意輸入他人學業水平考試證號;
(7)替他人答題或有意讓他人答題;
(8)不聽從監考人員指令,隨意操作電腦;
(9)在考場內吸煙、喧嘩或者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。
三、普通高中在校生替考,替考成績無效,取消替考雙方已取得的該科目學業水平考試成績,并記入考場情況記錄表。由所在學校給予替考者、被替考者雙方嚴重警告處分,并將處理結果逐級上報至省信息技術學科學業水平考試管理部門。
非普通高中在校生替考,除取消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外,將處理結果逐級上報至省信息技術學科學業水平考試管理部門,并通知替考者所在單位進行處理。
四、偽造《準考證》等考試證件或以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考試資格的,取消學業水平考試資格。
五、不服從監考人員處理,無理取鬧,擾亂考場秩序,威脅、辱罵監考人員,取消該考生的學業水平考試資格,情節惡劣的,移交司法部門處理。